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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生效十年后撤销土地易主未通知当事人《新闻》

发布时间:2020-09-01 18:44:49 阅读: 来源:球类厂家

华商报榆林讯(记者杨虎元)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已十多年,近日却发现已转让的土地又改名换姓了,原来是法院在案件裁定10年后又撤销原裁定书,造成当事人损失100多万元。

事件:卖出的荒沙地被“换主”

近日,家住榆林市榆阳区的张雄苦恼不已,因为在十多年前他卖出去的土地,近日却被买主上门索要土地款。原因是:购买的土地早已“改名换姓”,有人在土地上建房。张雄赶忙跑去查看,发现自己卖出的土地正在建设房屋,但建设者并不是自己的买主。

关于这块土地的来源,张雄称,2001年,他与榆阳区大河塔乡西窑则村村民张刚(化名)在2000年1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并经榆林市公证处公证。根据上述协议规定,张刚需分两次还清张雄共计13万元,然而张刚最终只偿还了张雄两万元。

随后,张雄持公证书向榆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万元。“2002年11月29日,榆阳区法院依法扣押了张刚在榆神二级公路29号桩西侧路南荒沙地2.25亩。”张雄告诉华商报记者,2002年11月29日,榆阳区法院作出(2002)榆执字第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刚的荒沙地以及地槽以11万余元的价格抵债给张雄,且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1年,张雄以106万元的价格将这块土地卖给高阳(化名),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今年5月买主突然对我说,土地上有人在建房,让我退款。”张雄称,由于自己无法及时退还款项,对方将其两辆车扣押。突如其来的“债务”问题,让他的生活受到干扰,讨债者每天都上门逼债,让他每天过着有家不能回的日子。

当事人:新裁定书文号混乱且未送达

张雄多方打听才得知,榆阳区法院在2012年8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了2002年的执行裁定书。

这份裁定书认定:本院(2002)榆执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物抵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榆区检纠字(2011)第33号纠正违法通知书成立,决定撤销本院(2002)榆执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的原因是,当年的执行裁定送达后,榆阳区大河塔乡西窑则村委会向榆阳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称该裁定书变相将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

张雄面对这份执行裁定,既气愤又疑惑,认为其漏洞百出。“首先,法院把当年执行裁定撤销,既事先没有通知当事人,又没有事后送达,法律文书如何生效?其次,法院裁定文书文号混乱,这份2012年作出的裁定文号是2002年的,所撤的案件文号和我这个执行案件文号不符,是何原因?再次,法院2002年作出的执行裁定,把土地利益执行给我,既然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但我一直不知情,法院为何直到2012年又作出了撤销执行裁定?”

今年7月12日,华商报记者联系西窑则村一负责人询问此事,对方称不清楚并挂掉了电话。当日,榆阳区法院政秘科工作人员尤雄表示,会将这一情况汇报给领导进行调查。但直至昨日,华商报记者拨打榆阳区法院院长郑汉君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榆阳区法院违反程序要求

那么,法院的判决以及改判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法院2002年出具的执行裁定是(2002)榆执字第845号,但2012年改判裁定书中要撤销的是(2002)榆执字第45号,显然不是一个裁定书,存在明显差异。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文书必须经正当程序送达经当事人签收,即使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找到,也完全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张雄未见到裁定书。显然,榆阳区法院违反了程序要求。村委会在得知集体土地受到侵犯的时候,就应当在2002年执行裁定下发之时进行执行异议或者其他方式维护村集体土地,时隔10年之久,才站出来说裁定错误,让人生疑。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裁定书被撤销是因为榆区检纠字(2011)第33号纠正违法通知书,根据最高法《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1995年8月最高法《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为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检察院针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受理。

编辑:杨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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