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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多年未育想当母亲花钱买子后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1-07 09:03:29 阅读: 来源:球类厂家

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件进行了审理。一位母亲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

收买他人孩子?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得知李某(另案处理)在闽清县白中镇白中街要卖孩子后,即赶往白中街。

被告人陈某随即找到了李某,经协商,李某同意以26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出生才七个月的儿子刘某江,卖给被告人陈某。抱回孩子后,陈某就想着怎么才能给孩子报上户口。

在2011年12月份的时候,陈某在网络上花了3500元,买了一张出生证,出生地是湖南长沙,后来就用这个出生证,给张某报了户口。

就这样,陈某将新买的儿子改名为张某,户籍登记为自己的儿子。

孩子生父不愿送出孩子

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被闽清县公安局抓获,已经4岁的孩子被民警解救出来。

这个男婴的母亲李某,当时还未年满十六周岁,但她很早就与男婴的父亲在贵州老家举行了婚礼,之后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李某生育了男婴刘某江,之后因李某本身还是个未成年的女孩,对抚养小孩一点经验都没有,孩子又生着病。所以她就打算将孩子送人,但是孩子父亲一直不同意,最后李某就偷偷地一个人将小孩卖掉了。

2015年12月5日,闽清县公安局将解救的男婴移交给刘某亲生父亲。

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法庭上,被告人陈某表示,自己结婚多年一直未育,她就想当个母亲,没办法,才决定收买这个孩子抚养。

法院认为,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可以从轻处罚。

获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并当庭做出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能够收养子女的这些家庭,如果要收养子女,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果你是民间收养,或者向福利机构收养子女,收养的同时,一定要向民政部门办理这个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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